□新疆都市报记者 苏轩
由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欠款纠纷案件中,产生了两份结果迥异的判决书,装订入档的判决书是2006年的结果,判决结果显示原告的请求得到法院支持,而发放到原告手里的判决书是2009年的结果,判决显示原告的请求被法院驳回。
乌龙判决书让人费解
2013年12月29日,这份判决书的原告赵金祥拿着一摞厚厚的判决书和“超市资产明细表”、“超市负债明细表”来到本报,向记者诉说了他的困惑和不解。
根据赵金祥提供的两份同为(2006)达民一初字第7号判决书显示,2006年6月19日的那份判决书的判决结果是,“折抵后,被告振泰公司应当付给赵金祥1593860.71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全部付清,逾期则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09年8月25日的那份判决书的判决结果是,“驳回原告赵金祥的全部诉讼请求;驳回被告新疆振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同一个案件、同一个文号、同样的审判长和审判员,不同的判决日期、不同的判决结果,这着实让赵金祥很纳闷。
赵金祥说:“按照2009年那份判决书的结果,我肯定输了。”
“直到去年,自治区高院受理了这个案件,指定市中院重审时将达坂城区法院的原始卷宗调出来,我们才发现归档的判决书是2006年的判决结果,和发到我手里的2009年判决书完全不同。”赵金祥说。
赵金祥的律师经过仔细阅读2006年的判决书发现,赵金祥的诉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判决振泰公司付给赵金祥1593860.71元。
“按照这份判决书我赢了,但却没发到我手里,而发到我手里的判决书没有归档。”他说。
两份判决书观点不一
对比两份判决书的不同之处在于,2006年的判决书中显示:“由于赵金祥并非振泰公司股东,没有向振泰公司投资的义务,也不能享受投资者的权益,即使振泰公司占有或使用赵金祥的个人资金,也不产生投资的法律后果。因此超市负债明细表所记载的赵金祥‘投资1839801.67元’,其实是振泰公司确认使用了赵金祥的资金。赵金祥向法院提交的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的四份判决书也反映了振泰公司在该院审理上述四案的过程中,‘振泰公司辩称’中均作出了‘振泰公司向赵金祥借款合计180万元’的陈述。上述证据互相印证,能够确认振泰公司向赵金祥借款1799045.63元的事实。因此,本院予以支持。”
2009年的判决书则显示:“赵金祥向法院提交的借条,虽然从形式上反映系振泰公司向赵金祥个人借款,但借款时间均发生在赵金祥进入振泰公司以后,除三笔合计215000元从时间上反映在承包之前,其余1584045.63元均发生在承包期内。在赵金祥承包期内其有权根据自己的经营策略支配公司资金,也有义务在公司流动资金不足时临时注入部分资金,以确保公司的有效运转和正常经营。双方在承包合同中约定‘承包人享有自有资金的支配权、自主决定权;在合同履行期内发生经营性亏损,承包人应负赔偿责任’。”
而且,在2009年的判决书中经过对“超市资产明细表”的分析得出结论:“‘超市资产明细表’已经存在不真实的内容,自然不能因为振泰公司已经在‘超市资产明细’中签名盖章,就坚持认定赵金祥已经给振泰公司移交了10608901.07元的资产。”
对于两份不同观点和结果的判决书,赵金祥也提出了自己的疑问。他拿出其他4份振泰公司欠款和承包纠纷的判决书,认为2006年的那份归档判决书才是正确的判决。
院方回复:近日将公布内查结果
赵金祥告诉记者,关于这两份同文号,不同审判结果的判决书的问题,他6月份已经向达坂城区法院相关领导提出质疑,时至今日都未收到答复。
2013年12月30日,就该案件的情况,记者从达坂城区法院审监庭庭长周小阳处了解到,院方发现该问题后,进行了内查。
达坂城区法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于志军告诉记者,关于该案件的内查结果将于近日统一对外公布。
就此事,本报将继续跟踪报道。